青海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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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规范全省机构编制管理,根据《中国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度,结合省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机构编制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推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党政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完善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效率效能,为加快建设现代化新青海提供有力制度和组织保障。

  第三条 全省机构编制工作必须遵循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的原则。

  前款所称各类机关是指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党派机关、群团机关。

  第五条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省委负责全省机构编制工作,市(州)、县(市、区)党委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省、市(州)、县(市、区)党委设立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服从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机构改革、体制机制、机构、职能、编制和领导职数等规定,确保中央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为省委工作机关,归口省委组织部管理。省以下机构编制管理实行以省管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的垂直管理体制。各市(州)、县(市、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上级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派出机构,同时承担同级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凡机构编制事项应当专项请示,由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按照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专项办理。

  机构编制实行严格的审批制管理,应当严格遵守管理权限,按照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等环节进行。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特殊事项可以实行审批管理与备案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和内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可以根据规定权限对本地区相关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以及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和调整等事项提出动议。

  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可以动议本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调整,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垂直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权限动议本系统相关机构编制事项调整,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可以由部门(单位)决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机构职能体系的局部运行出现较为明显的不适应、不协调,需要及时调整解决的;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应当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充分论证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机构编制申请事项应当一事一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从下列方面,对体制机制、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事项进行研究论证:

  (一)是否符合党中央以及省委有关要求,是否有利于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政机构职能体系;

  (二)是否有利于推动各类组织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行动、更好增强合力,是否有利于强化党的组织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更好发挥党的职能部门作用;

  (三)是否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机构设置是否具有比较完整并且相对稳定的独立职能,能够与现有机构的职能协调衔接。

  (一)是否符合党中央、省委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是否适应党和国家事业、经济社会发展、机构履职需要;

  第十四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研究论证机构编制动议事项时,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合法合规性审查。专项体制机制、重大职责调整等重大问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或者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照权限审议机构编制事项,应当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程序应当符合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主要就以下内容对机构编制议题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省委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负责全省机构改革工作,市(州)、县(市、区)党委对本区域机构改革实施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级机构改革方案按程序报党中央批准后,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按程序报省委审批后,由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专项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由有相应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审议批准。超出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重大问题,党委(党组)在审议后应当向上一级党委请示报告,上一级党委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经批准发布的部门(单位)“三定”规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部门(单位)履行职责应当以“三定”规定为依据,设置机构、配备人员必须按照“三定”规定核定的机构数、编制数和领导职数执行。

  各部门(单位)的“三定”规定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后,原则上以同级党委办公厅(室)文件形式印发,或者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联合发文。“三定”规定的重大调整报上级党委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市(州)、县(市、区)党委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等任务的情况,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主动协调解决,超出权限的应当按程序请示。

  各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本级党委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重要事项向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职责划分规定在理解上有分歧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意见,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审查。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协调。协商主要通过明晰任务分工、完善工作流程等方式解决职责分工争议问题,不得擅自改变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本级党委已经确定的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深化编制使用实名管理制度,做好机构设置、编制配备和领导职数核定以及实际使用情况统计,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 各类机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

  省级党政机构数额按照党中央批准的限额严格执行,市(州)、县(市、区)两级党政机构数额在党中央规定的限额内由省委从严从紧管理,不得在限额外设置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各类机关机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具有比较完整并且相对稳定的独立职能,能够与现有机构的职能协调衔接。各类机关机构设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应当依法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类机关根据履职需要,精干设置内设机构,推行扁平化管理,减少管理层级,优化设置综合管理机构,强化业务机构。内设机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三)县(市、区)各类机关原则上不设内设机构,确有必要的,经市(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可以设为办、室,不明确机构规格,编制一般不少于3名。

  第二十六条 议事协调机构原则上不单独设立实体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领导职数和设置内设机构,具体工作由指定机关或者其内设机构承担。党中央有明确规定确需设立实体办事机构的,纳入本级党政机构序列,单独设置的计入机构个数。

  合署办公的机构,除党中央有明确规定外,一般统筹核定领导职数、配备一套领导班子、内设一套综合机构,有两个机关名称,分别刻制印章,可以以共同或者各自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合并设立的机构只配备一套领导班子、内设一套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省级和各市(州)行政编制总额,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在中央下达的限额内提出分配方案,报省委批准确定。各地区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使用范围,不得在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者自行确定用于各类机关的编制。

  政法专项编制实行单列管理,专编专用。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可以在全省行政编制总额内对其他特定机关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配和使用编制,加大统筹力度,推动行政编制资源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动态调整、合理配置、有序流动。

  自上而下调整行政编制或者因落实党中央确定的有关体制改革要求自下而上调整行政编制的,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结合年底机构编制统计一并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严格控制自下而上调整行政编制,确有需要的,按程序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九条 根据各类机关的机构性质、机构规格、编制规模、职责任务和管理幅度等,规范核定领导职数,主要包括职务名称、层级和数量。职务层次相当于部门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另行核定。明确规定需兼任的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省级党政机关部门领导职数一般按照2至4名核定,根据部门承担工作任务量、机构编制规模等因素适当增减。市(州)、县(市、区)党政机关领导职数比照省级从严从紧核定,应当与编制规模保持适当比例,与职责任务、管理幅度相适应。

  第三十条 省级各类机关内设机构编制5至7名的核定领导职数1正1副,编制8名及以上的核定领导职数1正2副,编制规模较大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再增加1名副职领导职数。市(州)各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控制在1至2职,与内设机构编制规模保持适当比例。乡镇、街道职能机构不核定领导职数,职能机构负责人由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副职兼任。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核定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建立领导职数总量控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市(州)、县(市、区)在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总量内进行动态调整,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统筹核定部门领导职数,并报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部门(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总量内,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合理调整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并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一)厅级各类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审批;

  (一)厅级各类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内设机构职责调整、名称变更、挂牌事宜授权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二)县(处)级各类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授权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市(州)各类机关内设机构职责调整、名称变更、挂牌事宜由市(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报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

发布时间:2024-06-11 18:26:49
来源:米乐m6官网客服 作者:米乐M6官网登录正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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